(2017)豫0184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文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49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文华,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3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林文华驾驶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M9**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S1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S103省道新郑市观音寺镇十里铺村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豫A×××××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林某死亡。2016年12月30日,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2016002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文华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林文华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查,被告人林文华住所地县级司法机关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林文华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谅解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文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以被告人林文华系初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为由,建议对林文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林文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文华犯交通肇事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文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赵梅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时晓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