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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庆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鹏,曾用名杨二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庆鹏、曾用名杨二妹,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6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庆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庆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庆鹏利用其曾经在被害人詹某经营的永和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工作,掌握仓库钥匙的便利条件,多次驾驶其贵G×××××面包车到该仓库对被害人存放在仓库内的口福牌大豆油、香满园系列食用油实施盗窃。经鉴定被盗食用油价值共计11296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庆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庆鹏辩称,盗窃食用油的事实属实,但盗窃金额不符没有起诉书指控的这么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庆鹏利用其曾经在被害人詹某经营的永和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工作过的便利条件,多次驾驶其贵G×××××面包车窜到安顺市西秀区紫云路德力粮油市场永和商贸有限公司的仓库,盗窃得被害人詹某存放在仓库内价值人民币8496元的香满园纯香型菜籽油3箱、香满园调和油13箱、香满园大豆油12箱、口福大豆油38箱。2016年6月1日,公安民警在永和商贸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杨庆鹏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香满园纯香型菜籽油3箱、香满园调和油三箱13箱、香满园大豆油12箱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庆鹏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1日,公安机关得知被告人杨庆鹏与被害人詹某约定在永和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见面,后民警赶赴现场,将杨庆鹏抓获的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6月1日西秀分局侦查人员对杨庆鹏持有钥匙一把(十字型钥匙、钥匙上有金凤、JINFENG、已拍照)、面包车一辆贵G×××××、浓香型香满园调和油10箱(10L*2桶,已拍照)、香满园餐饮专用型大豆油2箱(22L*1桶,已拍照)进行扣押(在杨庆鹏外婆家中搜出);2016年6月2日公安民警对王某1持有的香满园纯香型菜籽油三箱、香满园调和油三箱、香满园大豆油十箱,共计16箱进行扣押(在王某1经营的铺面搜出的食用油);2016年6月2日西秀分局侦查人员将以上扣押的食用油、钥匙,发还给被害人詹某的情况;4、视频截图,证实2016年6月31日被害人詹某对其仓库附近监控中,盗窃其仓库内的食用油的男子进行指认的情况;5、短信截图,证实证人杨某1提供的与周某2的短信记录,可以看出周某2以杨某1的哥哥杨庆鹏盗窃食用油威胁杨某1的犯罪事实;6、银行卡流水清单,证实田丽账号为62×××15的卡在2016年5月31日在ATM机上分8次取走2万元现金,在柜台取走3万元,之后再ATM上转账29000元,转账的账户为叶胜明。2016年5月31日周关关的农业账户中进账83700元;7、搜查笔录,证实①2016年6月2日西秀分局侦查人员对杨庆鹏位于安顺市西秀区新场乡勇克村的外婆家进行搜查,在其外婆家中一间厢房发现香满园调和油10箱、香满园大豆油2箱,共计12箱,并由杨庆鹏签字确认;②2016年6月2日西秀分局侦查人员对王某1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新天地菜场的铺面进行搜查,搜出香满纯香型菜籽油三箱、香满园调和油三箱、香满园大豆油十箱,共计16箱,并由王某1签字确认。(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1一共收购了6000多元的大豆油,一共六七次,2016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的时候,王某1接到小龙宫打来的电话,小龙宫说他的车上有几件大豆油,问其要不要,王某1听到小龙宫说比市场上少10多块钱之后,就喊小龙宫把油拉过来,当时小龙宫是用面包车拉了6件大豆油到其铺子里面,小龙宫给王某1说他快要不在永和商贸干了,可以搞到大豆油,如果要的话就电话联系他,小龙宫还说不要管他是在哪里搞到的大豆油,当时王某1给了小龙宫700多元钱。第二次是在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小龙宫拉了7件大豆油,王某1给了小龙宫800多元钱,第三次是过了10天之后,小龙宫拉了七八件大豆油来王某1的铺面,当时给了小龙宫800多元,第四次是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小龙宫拉来9件货、王某1给了他900多块钱。第五次是2016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小龙宫拉了七八件货来到其铺子里面,王某1给了小龙宫八九百元,第六次是5月中旬的一天,小龙宫拉了八九件大豆油,王某1就给了小龙宫1100元。第七次是2016年5月30日晚上7点钟左右,小龙宫拉来10件货,王某1给小龙宫1250元。小龙宫拉来的菜油有10多件、剩下的全是大豆油。我只知道小龙宫拉来的大豆油和菜油来路不正,是不干净的东西,因为当时价格比较便宜,所以想贪点小便宜,所以王某1才会买的。有时候130元一件,有时候120元或110元一件,王某1从中只获得过1000多元的利益;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30日杨某1的嫂子田丽将三万元钱现金和一张有8万元的存款的银行卡给杨某1,并说家里面出了一点事,这些钱可能会被冻结,叫杨某1将这些钱转到其账户内,田丽说卡里面的八万元钱有3万是其父母的。第二天杨某1到了安顺和朋友周某3在东关办轿子山旁边的小区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两万元,接着在工商银行柜台上取款三万元,剩下三万元在卡里面,钱取出来之后杨某1用自己身份证在邮政另外开了一个账户,并将取出来的钱存在了该账户之中,当时存进去84700元,二人存好钱之后就遇见周某3的哥哥周某2,周某2就问他们存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周某3就给周某2说这个钱是杨某1的哥哥偷油卖来的钱,这个时候周某2就提议去他家玩,到周某2家之后周某2就说钱存在杨某1的卡中不安全,周某2喊把钱存在其银行卡里面安全的一点,即使被发现也就拘留几天,之后杨某1同意周某2的说法,就到银行将之前存进去的84700元中的83700元现金取出来,存在了周某2的卡里面,周某2就把他的卡拿给了杨某1。后这些钱被周某2取用了;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杨庆鹏的父亲。以前杨庆鹏是在永和粮油里面打工,在2015年12月份的时候杨庆鹏就说不想上班了,想自己到处去乡下卖油顺便跑车,2016年1月份的时候杨庆鹏就没有在永和粮油上班了。杨庆鹏一个星期大约去赶四五次场,大概卖了四个多月的油;4、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30日的晚上,杨某1说他的哥哥偷油被发现了,次日杨某1就叫上周某1到工商银行取了两万元钱,之后二人来到南街工商银行取了三万元,但是杨某1的卡里面还有三万元没有取。在这过程中,周某1的哥哥周关关就和杨某1说“这个钱既然是你家哥哥偷油的卖来的钱,存在你的银行里面不安全,不如我去帮你开一张银行卡,把钱存在里面,到时把卡给你”。后杨某1说卡上的8万元钱不见了,可能是周关关从网银上转走了。周某1就打电话给周关关,但是没打通。周关关在贵阳的时候给周某1说过其把杨某1的全部钱拿走了,有11万多点;5、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31日早上周关关喊上叶某打车到安顺市南街工商银行,在银行那里遇见了周某3及其女友春香,当时他们在银行里面取钱,周某1就把周关关拉到一边谈话,具体说什么不知道。过了一会周某1等人就说把钱拿到西街邮政银行去存,具体的情况其不清楚。后是周关关就给叶某说周某1黑吃了春香的钱;6、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詹某粮油被盗后组织人进行了清点,卷内提供的盘点表中的实际库存没有错,之所以会在盘点表中有是因为舒某用电脑制作时可能出错,一切以出库表为准。舒某也无法解释香满园大豆油22L为什么库存结算会小于实际库存。也无法提供其他依据。(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詹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30日20时24分,詹某接到安顺市西秀区紫云路德力粮油市场值班室电话,说有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在詹某粮油市场的仓库里面装货,詹某接完电话之后就开车赶到西秀区紫云路德力粮油市场的仓库,发现货车已经离开,仓库的卷闸门也是关好的,詹某就到值班室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偷其仓库内的人是在其太平小区上过班的杨庆鹏,之后詹某就打电话报警了,通过监控可以看出杨庆鹏用钥匙打开仓库门,从仓库里面抱出12个纸箱放在杨庆鹏开来的面包车内。詹某的仓库内放的都是食用油,是香满园牌子的,每个纸箱内有两桶食用油,每桶食用油10升,进价145元。杨庆鹏是2012年到詹某的铺子来做工的,2015年11月离开的。詹某仓库的钥匙平时都是其弟媳方乔香保管。詹某通过对被盗仓库的清点,发现其公司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有9种油类品种存在差额,分别是10件口福大豆油(22升*1瓶装)、8件口福大豆油(10升*2瓶装)、19件金龙油大豆油(10升*2瓶装)、491件香满园大豆油(10升*2瓶装)、71件香满园纯香菜籽油(10升*2瓶装)、112件香满园菜籽调和油(10升*2瓶装),57件香满园纯正菜籽油(10升*2瓶装),23件香满园菜籽调和油(22升*1瓶装)、405箱香满园大豆油。总价值损失159847元。在春节之前詹某对自己的仓库进行盘点没有问题,所以其盘点的时间是从2月份开始。(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庆鹏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杨庆鹏之前在安顺市永和商贸有限公司上班,在该公司负责开车送货,在这个公司做了4年,年前就已经辞职了,该公司主要经营批发粮油,老板叫詹某。杨庆鹏一共偷了二十多次,一共盗窃得7万多元的香满园牌食用油。杨庆鹏在该公司上班的时候,一天在公司门口洗手时看见下水道里面有一把钥匙,可以打开二区里面的一道仓库门。杨庆鹏辞职之后,把捡到的钥匙也拿走了。2016正月就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就到永和粮油公司,发现没有人看守,杨庆鹏就将面包车开到永和粮油仓库里面,杨庆鹏就用钥匙把门打开,然后在仓库里面偷了五件油就走了,杨庆鹏将盗窃的粮油拿到镇宁县去卖,卖得650元钱,之后杨庆鹏就开始疯狂的盗窃,一共盗窃了二十多次,有时候盗窃几件、有时候盗窃十多件,最多时盗窃二十件,直到被抓获的前天晚上偷的时候被发现。杨庆鹏一共盗窃得7万多元的油,杨庆鹏拿了三万多元钱的油卖给王某1,其他的油都拉到乡镇上去卖了。杨庆鹏是第四次盗窃之后才拿油去卖给王某1的,当时杨庆鹏打电话给王某1说他在永和偷油卖给王某1,王某1说要,然后杨庆鹏就开着车拉着油去东关新天地王某2的商铺里面,之后大部分油杨庆鹏都是拿去乡镇上卖,卖剩下的就拉到王某1的铺子里面去卖,杨庆鹏一共去王某1哪里卖过六、七次,最多的时候卖过20件,最少的时候卖过五件,一共在王某1哪里卖得三万多元的油。杨庆鹏盗窃的油主要是香满园的牌子,有两种型号,有调和、大豆两种,两种款式的油两瓶一件,每瓶为10L,大豆的有一件一瓶装的,22L一瓶,这种型号的杨庆鹏盗窃过,但是不多,主要偷得是10L装的,调和油杨庆鹏是以130元钱每件卖给杨玉海,拿到乡下是132元每件,有时候卖150元,价格不一定,大豆油卖给王某1哪里每件130元,拿到乡下是140元、有时候是130元,价格不等。(五)鉴定意见安顺市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区发改签字(2016)232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被口福大豆油(22升*1瓶装)、单价137元;口福大豆油(10升*2瓶装)、单价124元;金龙油大豆油(10升*2瓶装)、单价126元;香满园大豆油(10升*2瓶装)、单价128元;香满园纯香菜籽油(10升*2瓶装)、单价134元,香满园菜籽调和油(10升*2瓶装),单价130元;香满园纯正菜籽油(10升*2瓶装),单价136元;香满园菜籽调和油(22升*1瓶装),单价144元;箱香满园大豆油(22升*1瓶装),单价141元。(六)辨认笔录1、被告人杨庆鹏对作案工具、作案地点、销赃地点的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杨庆鹏辨认其盗窃时使用的钥匙;其对实施盗窃时所使用的面包车(贵G×××××)进行辨认;其指认盗窃的地点是安顺市西秀区华西片胶泥坝德力粮油批发市场内安顺永和商贸有限公司;其指认销赃地点是西秀区东关片新天地桐源菜场39号王某1店;2、被告人杨庆鹏对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指认王某1就是收购其盗窃的物品的人;3、证人王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指认杨庆鹏子就是向其出售食用油的小龙宫;4被害人詹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指认杨庆鹏就是盗窃其粮油市场仓库内食用油的男子;另:公诉机关提交的盘点表、出入库表,因是被害人方某,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盘点的库存实际库存大于结存,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庆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庆鹏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12960元,因是依据被害人自己制作提交的盘点表、出入库表推定计算所得,而盘点表、出入库表因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盘点表上的数据自相矛盾,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依据公安机关查扣的食用油,被告人的供述结合证人王某2的证言,认定其盗窃食用油为66件,价值人民币8496元。被告人杨庆鹏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盗窃数额不符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庆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二、责令被告人杨庆鹏退赔被害人詹奉坤赃款折价款人民币47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虹  勃人民陪审员 赵  奇  斌人民陪审员 段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正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