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阜阳轴承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轴承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828号之一申请人:阜阳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8753Y。法定代表人:薛正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昊,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申请人: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711389991。法定代表人:吕志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全,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怀知,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轴承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轴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龙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26元,减半收取2663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533元,由原告阜阳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郝芝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高 源书 记 员 毛孟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