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新梅与冉春强、赵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新梅,冉春强,赵书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782号之一原告:武新梅,女,生于1971年8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春强,男,生于1978年7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赵书田,男,生于1965年7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新梅与被告冉春强、赵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冉春强、赵书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新梅申请撤回对被告冉春强、赵书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新梅撤回对被告冉春强、赵书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2154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武新梅负担。审判长 孙彦伟审判员 杜雪霞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