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汝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河南汝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河南汝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汝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河南汝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汝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汝州市云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补偿款4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