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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许其红诉被告李占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其红,李占顺,李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民初628号原告:许其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其俊。被告:李占顺。被告:李勤。原告许其红诉被告李占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许其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其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其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已减半),由原告许其红负担。审判员  殷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