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许其红诉被告李占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其红,李占顺,李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民初628号原告:许其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其俊。被告:李占顺。被告:李勤。原告许其红诉被告李占顺、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许其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其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其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已减半),由原告许其红负担。审判员 殷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