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艾三只、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三只,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豪克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三只,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峰,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申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柱,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豪克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弦歌大道391号。法定代表人:高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河南洹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芳,河南洹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艾三只、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安阳市豪克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文民三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艾三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20元、上诉人河南星荣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案件受理费3464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付文华审判员 彭立辉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