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西安中建浐灞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彦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建浐灞置业有限公司,刘彦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993号原告西安中建浐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酒十路以东中建尚城售楼部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5702207503。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窈窕,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洋,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彦波,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建浐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彦波、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建浐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建浐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761.5元,剩余76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冀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