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01民初868号被告杨超,男,198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大理市。委托代理人彭礴,云南聚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盈盈诉被告杨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盈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盈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5元,减半收取767.5元,由原告陈盈盈承担(已交)。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忽梦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