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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大连熵立得传热技术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熵立得传热技术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熵立得传热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昌支行账户57×××99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8498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虞新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