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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廉江市广林纸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昌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广林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昌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122号原告:廉江市广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塘蓬镇矮车村。法定代表人:林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锡龙,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昌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村农场8队。法定代表人:葛昌国。原告廉江市广林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昌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原告廉江市广林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昌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江市广林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昌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730元,减半收取5365元,诉讼保全费3958元,由原告廉江市广林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坤亮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人民陪审员  曾东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