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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解志超与李志、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志超,李志,王丽,宁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解志超,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李志,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王丽,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宁晓红,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志超与被告李志、王丽、宁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志超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志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志超撤诉。审 判 长  闫少华审 判 员  石海云人民陪审员  吕 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