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锦川商贸有限公司、殷川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泸州锦川商贸有限公司,殷川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678号原告: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芳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正刚。被告:泸州锦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川萍。被告:殷川萍。原告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锦川商贸有限公司、殷川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 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漪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