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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锦川商贸有限公司、殷川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泸州锦川商贸有限公司,殷川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678号原告: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芳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正刚。被告:泸州锦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川萍。被告:殷川萍。原告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锦川商贸有限公司、殷川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 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漪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