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吕群才与吕万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群才,吕万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187号原告:吕群才,男,汉族,1961年3月18日生,住唐河县。被告:吕万现,男,1970年11月11日生,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群才与被告吕万现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群才于2017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群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群才负担。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仪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