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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吕群才与吕万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群才,吕万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187号原告:吕群才,男,汉族,1961年3月18日生,住唐河县。被告:吕万现,男,1970年11月11日生,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群才与被告吕万现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群才于2017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群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群才负担。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仪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