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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与被告刘小明、王琴、刘霞、康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刘小明,王琴,刘霞,康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548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墙头农业园区墙头村。负责人:李志强,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功,男,系该行员工。被告刘小明,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王琴,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刘霞,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康锋,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墙头分理处与被告刘小明、王琴、刘霞、康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而预交,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柴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班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