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郑志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志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70号罪犯郑志林,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城刑初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志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43134.7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莆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72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46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志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郑志林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赔偿款人民币2800元,其中前二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赔偿款人民币2500元,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3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志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志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志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志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赔偿款人民币300元,赔偿给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