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3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柏松、王志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柏松,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342-2号申请执行人周柏松,1973年7月7日出生,男,汉族,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员工,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79574元,承担诉讼费1980元、执行费2150元,合计2337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王志勇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337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 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