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位敏奇、武汉新视觉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位敏奇,武汉新视觉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61号申请人:位敏奇,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排湖风景区。被申请人:武汉新视觉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38号洪福添美城市广场10栋16层02室。法定代表人:董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系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志德,系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位敏奇与被申请人武汉新视觉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位敏奇的请求及理由:申请人请求确认其与武汉新视觉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的《就业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理由:协议没有约定明确具体仲裁机构。被申请人武汉新视觉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该仲裁条款约定不明,请法院依法裁决。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4日,武汉新视觉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与位敏奇(乙方)签订了一份《就业保障协议书》。该协议在第五条约定“协议未考虑到的事宜,或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出现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将交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就业保障协议书》中对争议的解决方式虽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但未约定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属约定不明,且双方也未对该条款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协议中所涉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位敏奇与被申请人武汉新视觉联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仲裁协议无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位敏奇负担。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