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马志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834号原告:马志春,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MA07LCQ49Q,住所地:滦南县西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悦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志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5元,由原告马志春负担。审判员 刘国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