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林生与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林生,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143-2号申请人:潘林生。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文明。申请人潘林生与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皖0181执保143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70万元。现申请人潘林生与被申请人王文明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达成调解意见,并撤回对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为,申请人潘林生撤回对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依法应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潘林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