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荣佳、陈昌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佳,陈昌诗,班乃好,王荫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荣佳,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住横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年1月24日被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昌诗,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住兴业县。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班乃好,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住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王荫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住良庆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诗、班乃好、王荫旺、黄荣佳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云丹、被告人陈昌诗、班乃好、王荫旺、黄荣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昌诗、班乃好、王荫旺、黄荣佳密谋诈骗他人钱财,准备了“冥币”和一副加工过的扑克牌作为作案工具,并进行了分工。同日中午,被告人陈昌诗邀约韦某到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正佳电脑城斜对面的某猪肚鸡一楼一包厢内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被告人班乃好、王荫旺、黄荣佳、陈昌诗通过设赌局,以赌资不够,向韦某借款参赌为由,骗得韦某人民币25400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由四被告人共同分赃。案发后,被告人陈昌诗、班乃好、王荫旺、黄荣佳的亲属分别代四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韦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400元,韦某对四被告人予以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黄荣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拘传,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2014年1月22日被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2014年1月24日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昌诗、班乃好、王荫旺、黄荣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韦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银行流水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赔偿谅解书和被告人陈昌诗、班乃好、王荫旺、黄荣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诗、班乃好、王荫旺、黄荣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昌诗、班乃好、王荫旺、黄荣佳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昌诗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陈昌诗、班乃好、王荫旺、黄荣佳共同密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昌诗、班乃好、王荫旺、黄荣佳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昌诗、班乃好、王荫旺、黄荣佳已全部退赔被害人韦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荣佳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星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黄荣佳判处缓刑部分;被告人黄荣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三个月零十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三万一千元,余额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昌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一千元,余额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班乃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一千元,余额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被告人王荫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一千元,余额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吴升攀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韦倩霞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