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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刑初字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艳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偃师市城关镇某村委会,田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刑初字214号自诉人偃师市城关镇某村委会,住所地偃师市。法定代表人于某,男,该村委会主任。全权委托人张某,男,该村委会法律顾问。被告人田艳涛,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自诉人偃师市城关镇某村委会以被告人田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偃师市城关镇某村委会与田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偃师市城关镇某村委会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