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市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无缝钢管厂、邯郸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无缝钢管厂,邯郸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无缝钢管厂,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976号(现经营地河西区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奎,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邯郸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389国道代召村西200米。法定代表人:曹昌,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天津市无缝钢管厂申请执行邯郸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做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了(2017)冀04执监10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河北省原邯郸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市执字第0005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志强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张荣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