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汉中市复退军人精神病康复医院与徐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汉中市复退军人精神病康复医院,徐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汉中市复退军人精神病康复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李彦庆,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明辉,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勇,系该院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建华,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委托代理人:任谦,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汉中市复退军人精神病康复医院(以下简称“康复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徐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7民终2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陕民申103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康复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明辉、汪勇,被申请人徐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康复医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被申请人徐建华恶意诉讼,法院判决完全错误。2013年3月14日申请人与徐建华就谭建成欠款事宜召开了专题会议,徐建华知道上当了,特意要求医院不要走漏风声,决定对谭建华提起诉讼。后得知谭建华住院,无经济能力偿还,转而对申请人提起诉讼;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谭建成构成表见代理,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缺乏证据支撑;三、谭建成在被申请人处在两年半的时间里,赊账总额达十几万,不符合常理和社会一般认知,原一、二审未对该部分事实予以查清,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理由完全不能成立。综上,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徐建华答辩称:一、申请人所称2013年3月14日开的专题会,没有徐建华的签名,内容也是前后矛盾,申请人所谓的恶意诉讼是不存在的;二、原一、二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不仅有委托代理关系,也有表见代理关系的认定是正确的;三、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没有查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谭建成的行为前后有一个延续性,徐建华也不知道谭建成的职位发生变化,一直认为谭建成是康复医院的代表。由于医院意外事故的发生,使得结算账款的事情一直拖延。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陕07民终2号民事判决及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20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代理审判员  于云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