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艳君与王东、王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君,王东,王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3454号原告王艳君,现住榆树市。被告王东,现住榆树市。被告王丹,现住榆树市。原告王艳君诉被告王东、王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玉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其丈夫王连彪(已故)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两名子女,即二被告,原告与王连彪于2010年11月29日经榆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王连彪将夫妻二人共有的坐落在榆树市阳光海岸1栋7单元302室面积59。75平方米的楼房归原告所有。原告与连彪离婚后,王连彪于2012年11月22日因病去世,现无法变更产权过户手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榆树市阳光海岸1栋7单元302室面积为59。75平方米的楼房归原告所有诉来本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东、王丹辩称,我们同意原告的意见,同意按照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艳君与王连彪(已故)于1982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名子女,即被告王东、王丹。原告与王连彪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11月29日经榆树市民政局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附有离婚登记协议书,对财产进行处理,当时经二人协商将登记在王连彪名下的二人共有的坐落在榆树市阳光海岸1栋7单元302室面积59.75平方米的楼房归原告所有。王连彪于2012年11月22日因病去世,现因原告无法变更产权过户手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榆树市阳光海岸1栋7单元302室面积为59.75平方米的楼房归原告所有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王连彪在办理离婚时已将登记在王连彪名下的二人共有的楼房归原告所有,并附有离婚登记协议书,因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请求确认榆树市阳光海岸1栋7单元302室面积为59。75平方米的楼房归原告所有,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登记在王连彪名下的坐落在榆树市阳光海岸1栋7单元302室面积59.75平方米,房产证为吉榆房权证华昌区字第2010049**号楼房归原告王艳君所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