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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克伟与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伟,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816号原告:刘克伟,男。委托代理人:丁振恒,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铁南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万巨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伟诉被告延边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原告刘克伟已预交),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刘克伟负担。审 判 长  徐丽华人民陪审员  董秀英人民陪审员  历建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