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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静与荣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荣新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384号原告刘静,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被告荣新丽,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与被告荣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静不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光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