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静与荣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荣新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384号原告刘静,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被告荣新丽,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与被告荣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静不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光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