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与顾万涛、渠桂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顾万涛,渠桂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38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66596118-0。负责人吴新光,行长。委托代理人吕继科、袁鹏举,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万涛,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渠桂桂,女,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诉被告顾万涛、渠桂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请求撤回对被告顾万涛、渠桂桂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撤回对被告顾万涛、渠桂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费736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