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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帅与李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李永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751号原告:王帅,男,汉族,1991年8月9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李永超,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王帅与被告李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王帅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李永超的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秀霞审判员  刘迎鸽审判员  吕 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