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晓龙、安徽添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龙,安徽添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周晓龙,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添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淠河路飞虹小区7幢207室,组织机构代码78106014-4。法定代表人:陈永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536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1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30.5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添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存款208030.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添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208030.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添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价值为208030.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