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宁中贵、侯得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中贵,侯得林,潘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中贵,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海伟、姜阳,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得林,男,汉族,1987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圆圆,女,汉族,1988年4月26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上诉人宁中贵因与被上诉人侯得林、潘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1.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侯得林向宁中贵出具有借据,宁中贵将借款汇入侯得林父亲侯国记账户,符合侯得林的意思表示,各方对此无异议。一审以侯得林未收到该借款,“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实际使用该借款”为由驳回宁中贵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二、宁中贵与侯国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1002民初3974号)],是否对本案借款一并进行了结算事实不清,直接影响到本案裁判结果,应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中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娄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