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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彭菊英与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飞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菊英,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飞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1293号原告:彭菊英,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朱健全。被告:李飞国,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县。原告彭菊英与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飞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克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琳、人民陪审员梁平少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菊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李飞国,原告在该工地木工班工作。两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2月至3月工资共3341元未支付。故起诉要求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34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居住证历史记录、门卡、证明、协议。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飞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因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故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确认:原告在被告李飞国向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报酬为130元/天,原告工作至2016年4月。2017年3月24日,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人员与原告签订协议,确认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3341元。因两被告未按时支付拖欠工资,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虽然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而原告在案涉工地工作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原告有权就其付出的劳务获得相应劳务报酬。原告主张两被告拖欠的劳务报酬为3341元,而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两被告应对所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承担支付责任。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3341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飞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彭菊英劳务报酬33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飞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克林审 判 员  谢 琳人民陪审员  梁平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