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91民催4号申请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申请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60005122079049,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到期日为2017年2月25日,票面金额为30万元整,付款行为广发银行潍坊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潍坊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伟贞审判员 韩清美审判员 谭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