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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濮阳国诚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韩振利、杨迷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国诚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韩振利,杨迷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092号原告:濮阳国诚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522928188。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瑞民,该公司职员。被告:韩振利,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杨迷竹,女,成年,住址同上,系被告韩振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国诚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振利、杨迷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国诚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国诚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国诚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国诚空气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吉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