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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陆留洋与陆浩然、睢县河集乡陆屯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留洋,陆浩然,睢县河集乡陆屯村委会,江西省宜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94号原告:陆留洋,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陆浩然,男,52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睢县河集乡陆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陆胜永职务:村委会主任被告:江西省宜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西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姚杰义职务:经理原告陆留洋与被告陆浩然、睢县河集乡陆屯村委会、江西省宜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陆留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留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张宜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国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