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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业与淮安市淮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连,淮安市淮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804行初7号原告陈业连,男,1964年2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06号。负责人陈海云,职务主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张玉兰,职务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夕花,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陈业连不服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淮阴区编办)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业连,被告单位负责人张玉兰、委托代理人袁夕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业连诉称:2017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其主动公开被告本部门2006年决算和2007年、2008年的预算、决算信息。同年1月19日,被告答复称2006年至2008年期间没有编办单独的部门预算。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不符合事实,违反预算法规定,是故意拒绝公开应当主动公开信息的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的答复违法,判令被告公开本部门2006年决算和2007年、2008年的预算、决算信息,并按规定以纸面方式提供给原告。被告淮阴区编办辩称,被告所作答复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原告陈业连向被告淮阴区编办申请公开被告本部门2006年决算和2007年、2008年的预算、决算信息。被告淮阴区编办于同年1月19日对原告陈业连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的主要内容为:被告于2010年7月政府机构改革前与原淮阴区人事局合署办公,2006年至2008年期间没有编办单独的部门预算,编办相关经费统一纳入原淮阴区人事局部门预决算管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答复行为是否合法。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应当依法编制保存有2006年至2008年的预算、决算信息。本院认为,被诉答复就没有单独编制淮阴区编办2006年至2008年的预算的原因作出了充分的说明,庭审中亦提交了相关的文件依据,能够证明被告在2010年7月前没有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被告的答复并无不当。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业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业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孙亚峰人民陪审员  侍善之人民陪审员  谈洪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惠勤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