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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李松、郑全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李松,郑全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李松,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郑全亿,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沈李松与郑全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全亿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郑全亿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128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71280元。现申请执行人沈李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