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3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胜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154号楼。法定代表人李锦,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宁波,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西区工业园市民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王升录,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胜兵,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3日,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原告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胜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60310元(含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785元),现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2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