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镫达电熔炉料有限公司与徐州天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镫达电熔炉料有限公司,徐州天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833号原告郑州镫达电熔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圣地庙村。法定代表人楚明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天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县马坡镇前八段村。法定代表人王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镫达电熔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天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镫达电熔炉料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镫达电熔炉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