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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伟勇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勇,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279号原告:周伟勇,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丽水市莲都区,现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杰,男,199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周伟勇为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陈杰归还人民币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伟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陈杰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周伟勇借款人民币30000元,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后,原告不能联系到被告陈杰而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伟勇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