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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6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改艳与薛志峰、段天顺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艳,薛志峰,段天顺,深圳市宇华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要瑞军,太原市长风盛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6402号原告王改艳,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三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志杰,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志峰,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被告段天顺,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深圳市宇华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菜园街43号11幢217室。负责人翟新奎。被告要瑞军,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汾西县。被告太原市长风盛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街办体育西路918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芳,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大楼7-9层。负责人郭益民,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鋆,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沙河北沿岸295号。负责人王飞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新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艳与被告薛志峰、段天顺、深圳市宇华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要瑞军、太原市长风盛世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改艳因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改艳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原告王改艳已预交),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王改艳负担。审 判 长  赵景岳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