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朱涛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涛,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奇,被告人朱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涛窜至资中县人民医院第二住院部三楼,趁53号病床的王某1熟睡之机,将王某1放在病床上的一个黑色皮质双肩背包盗走。朱涛在第二住院部四楼男厕所内将背包内的8400余元现金拿走后,将背包遗弃在厕所内。朱涛将盗窃所得的钱用于吃饭、上网、住旅馆、购买衣物、手机、充值Q币等。2017年4月9日21时,朱涛在内江市市中区“猫头鹰网吧”内被抓获,并从朱涛的背包内搜出其购买的衣服、腰带等物,从朱涛的身上搜出其购买的手机、剩余的558元现金。另查明,从朱涛的身上搜出558元,已由资中县公安局退还给了被害人王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王某2、刘某、赖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资中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提取物证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抓获说明,本院刑事判决书,资中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朱涛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由被告人朱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7842元,其他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由资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