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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芳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芳美,戴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526号申请执行人:黄芳美,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戴荷富,男,1944年9月1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芳美与被执行人戴荷富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709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02月09日向被执行人戴荷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荷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黄芳美借款人民币9000元,并支付利息116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11.5元。但被执行人戴荷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荷富已向本院提交发放退休工资的存折,但工资的提取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未发现被执行人戴荷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芳美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荷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戴荷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昊审 判 员  柯澄川审 判 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付伟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