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牛志会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志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847号罪犯牛志会,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服刑。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出(2011)新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志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牛志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东陵监狱认为,罪犯牛志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2月28日,罪犯牛志会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志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志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