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建伟申请执行王连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伟,王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伟,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王连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浚县。王建伟申请执行王连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豫1728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登记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8执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王东升执行员 万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二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