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舒友芬与被告吴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友芬,吴世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227号原告舒友芬,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吴世群,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友芬与被告吴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舒友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600.00元,由原告舒友芬负担。审 判 长 刘前英人民陪审员 余 江人民陪审员 叶青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