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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霍连宝与吴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霍连宝与被执行人吴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国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霍连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吴国林银行存款5821元,同时交纳执行费50元。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3执4号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