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丽萍与史永宏、蒋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萍,史永宏,蒋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丽萍,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敬母寺村就组。被执行人史永宏,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七一路***号。被执行人蒋乐平,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红旗东路**号。本院在执行吴丽萍诉史永宏、蒋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定的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20元、执行费650元。执行中,本源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史永宏名下的房产,现正在评估当中。申请执行人吴丽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保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