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雪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该行法律事务部支部书记。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杨雪光,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桑梓镇集中村3组。被执行人李新珍,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桑梓镇集中村3组。你们双方于2017年5月31日就(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兑现。另收取被执行人杨雪光、李新珍案件受理费1796元,执行立案费1061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琼涛审批人:杨剑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