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与曹秦、尹召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曹秦,尹召,湖南省蓝海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海美,唐丽丽,陈迎春,刘志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1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7-1-2号。负责人倪立。委托代理人朱超良,系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国九,系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秦,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尹召,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湖南省蓝海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6.8栋1905-1906号。法定代表人唐海美。被告唐海美,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唐丽丽,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陈迎春,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刘志峰,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诉被告曹秦、尹召、湖南省蓝海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海美、唐丽丽、陈迎春、刘志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